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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齐淑君与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平区分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淑君,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平区分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286号原告齐淑君。委托代理人卢彦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达,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平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南路三育里8-101-104号。法定代表人段锡洪,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桂云,公司副经理。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白珊,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维华,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金金,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淑君与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平区分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淑君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亚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