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天水市九州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水天祥建材有限公司、王建军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水市九州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水天祥建材有限公司,王建军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市九州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理人杨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奎,甘肃天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天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范晓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费文清,男,该公司副经理,住该公司。第三人王建军,男,生于1971年3月16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民,男,生于1967年8月28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秦州区。上诉人天水市九州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水天祥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建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水市九州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文奎、被上诉人天水天祥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秀娟、费文清,第三人王建军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戴天贵代理审判员 田东生代理审判员 张富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