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598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被告蔡某,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教师,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林茂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薛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