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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二再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丁兆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兆凤,抚松县抚松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李永盛,黄丽贵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再终字第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抚松镇抚松大街136号。法定代表人山世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来国,吉林赵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兆凤,女,1952年1月19日生,汉族,抚松县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抚松县。原审被告抚松县抚松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抚松县抚松镇锦江路。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审第三人李永盛,男,自然情况不详。原审第三人黄丽贵,男,自然情况不详。上诉人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诉被上诉人丁兆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抚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丁兆凤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白山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丁兆凤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白山民二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白山民二再字第1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1)白山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和抚松县人民法院(2010)抚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发回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0)抚民二初重字第388号民事判决,通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通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来国,被上诉人丁兆凤,原审被告抚松县抚松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杨建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李永盛、黄丽贵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松县人民法院(2010)抚民二初重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135.00元,退回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希海审 判 员  马立清代理审判员  迟吉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杜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