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757号原告:王某甲,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光勇,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