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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冰诉被告岳瑞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岳瑞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李冰,男,汉族,1985年3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张凯伦,许昌市魏都区东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瑞冰,女,汉族,1988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李冰因与被告岳瑞冰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凯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瑞冰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冰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岳瑞冰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庭审中,原告未举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只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有利于婚姻家庭及社会稳定,双方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