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凤华与陈华栋、安徽省潜山县黄铺粮油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华,陈华栋,安徽省潜山县黄铺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700-1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华,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陈华栋。被执行人:安徽省潜山县黄铺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栋,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2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华栋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280000元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华栋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0000元的股权及收益。冻结限期为三年,自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