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滨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任朋爱与潍坊恒宇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朋爱,潍坊恒宇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民初字第265号原告任朋爱。被告潍坊恒宇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惠路以西、银海大街以南。法定代表人肖甲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朋爱与被告潍坊恒宇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恒宇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恒宇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陈宏奎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