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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黄天全与张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全,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黄天全,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张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21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28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林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其理由是被申请人张林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又无其它财产于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笫五百二十条,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黄天全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行员  严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