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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某甲与周某甲、上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甲,周某甲,上某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某甲,住所地上海市菊园新区。法定代表人邱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臧广陵,上海市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上海市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反诉原告)上某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建华,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某甲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某乙、被告周某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反诉原告上某乙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撤回了反诉,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反诉原告之申请撤回反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上某甲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某乙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3,521.90元,减半收取1,760.95元,由原告上某甲负担;反诉受理费26,014元,由反诉原告上某乙负担。审判员  庄羽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