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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恢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柯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甲父亲)。被执行人柯某乙(李某甲母亲)。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柯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执字第00138-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院(2010)西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恢复执行,由三被执行人给付尾欠工程款2620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书后即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涉及执行内容40209元,本院在前期执行中,已执行兑现14000元,收取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500元。下欠26209元双方于2011年6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由三被执行人再给付谢某某19000元,约定于同年7月10日前付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要求对尾欠额26209元恢复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乙双目失明,柯某乙长期患病,二人靠政府低保生活;因家庭贫困李某甲至今未成家。目前,李某甲带其母亲柯某乙在外一边打工一边给治病。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银行查询无银行存款。上述事实向申请人谢某某告知。本次执行到位13500元兑付谢某某后,谢某某对差额部分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西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