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敏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敏杨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221号原告:上海敏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楼镇杜坊村宋家宅58号2幢311室。法定代表人:童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敏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敏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敏杨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敏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2元,由原告上海敏杨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鸿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冯骥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