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秦俭与陈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俭,陈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66号原告秦俭,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被告陈春,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秦俭陈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俭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