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聂×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于2015年4月8日20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xx肉食店内,盗窃人民币15000余元。被告人聂×于2015年4月23日被抓获。后退赔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具有如实供述,案发前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聂×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孟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