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沧州乾祥钢管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沧州乾祥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发,张梅。2015年5月28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淑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新,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乾祥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北环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袁开乐,该公司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沧州乾祥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诉人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给付被上诉人沧州乾祥钢管有限公司货款430万元,该款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已经查封的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上直接扣划至沧州乾祥钢管有限公司帐户上(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沧州永安支行;户名:沧州乾祥钢管有限公司;账号:13×××63),于2015年6月5日前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1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沧州乾祥钢管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沈东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