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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辉与蔡兵、王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蔡兵,王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刘辉。被执行人蔡兵。被执行人王卫。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蔡兵、王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启商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5400元,并支付违约金82700元,本案诉讼费5142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卫银行存款18924.19元,扣除执行费3957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人民币14967.19元。本院向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商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兵执行员 朱华兴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永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