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362号原告刘×,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王×,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