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芹与被执行人丁玉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芹,丁玉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李芹被执行人:丁玉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芹与被执行人丁玉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3)东江东民初字第3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远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