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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运中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杜立登与永济市栲栳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立登,永济市栲栳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运中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杜立登,男,194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永济市栲栳镇人。被执行人:永济市栲栳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该社主任。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04)运中民四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杜立登诉永济市栲栳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济市栲栳供销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运中民四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杨宗社审判员  王 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