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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与鞠立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鞠立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彩英、崔建祥,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鞠立华。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鞠立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彩英、崔建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鞠立华经本院合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与顾兵系合法夫妻。顾兵于2013年10月13日购买原告中南世纪城**幢12层1229号商品房,尚有340000元购房款一直拖延不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崇民初字第0789号判决,判决顾兵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3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074元,两项合计359074元;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顾兵仍然拒绝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2014)崇民初字第078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顾兵应承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原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4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9074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鞠立华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鞠立华与顾兵系夫妻,2007年两人育有一女顾译丹。2013年10月31日,顾兵以其女顾译丹为买受人,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出售中南世纪城35幢1229号酒店式公寓,建筑面积50.12平方米,总价686444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的当日支付首付款346444元,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剩余房款340000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房款340000元。原告经催促,顾兵未按期给付,后原告诉至本院。2014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4)崇民初字第0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顾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购房款3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074元。2014年7月12日,原、被告均未上诉,上述判决生效。履行期届满后,顾兵一直未履行生效的判决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3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2013年10月31日顾兵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4)崇民初字第0789号民事判决书、海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号为苏海门结字3591号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2014)崇民初字第0789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案涉的剩余房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系顾兵以其年幼的女儿为名义购置房产所负债务,被告亦未对此作出抗辩,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顾兵、鞠立华共同偿还。被告鞠立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78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判决的顾兵应承担的债务(顾兵应支付原告购房款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34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9074元及因未在指定期间履行导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顾兵、鞠立华夫妻的共同债务,被告鞠立华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由被告鞠立华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与原告清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正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