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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京排与山东华阳油业有限公司、廉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京排,山东华阳油业有限公司,廉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张京排。被执行人山东华阳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小营办事处龙腾三路。法定代表人:林殷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廉红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二被执行人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260万元及利息等。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华阳油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7764元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阳油业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河北隆海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河北隆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800万,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达成二年内分期付清的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威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