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周西良与王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西良,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83-1号申请执行人周西良,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1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49号楼5单元5号,证件号码610323195712113335。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27日,住宝鸡市公园路凌云锦绣小区1号楼2单元5楼东户,证件号码610303196802270448。本院在执行周西良、与王莉物权,所有权及相关权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因此本院向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49号楼5单元5号房屋过户到申请人名下,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