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朱启志诉会理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启志,会理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472号原告朱启志,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新发镇。委托代理人胡印,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启能,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城关镇,与原告系兄弟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会理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会理县邮政街201号法定代表人江应华,系交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唯全,四川三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启志诉被告会理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朱启志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甘晓岚审 判 员 赵有明人民陪审员 何法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继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