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大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严某某诉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215号原告严某某,男,汉族,1975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苟某某,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成贵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和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44元,本院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严成贵承担。审判员 米 华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拉毛卓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