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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永东与郑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东,郑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东。委托代理人宋晓娜。被执行人郑爽。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12000元存款被法院扣划外,被执行人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7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阶段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