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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鲁雄兰与旺苍县明源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67-1号申请执行人:鲁雄兰,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25日。被执行人:旺苍县明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旺苍县明源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旺苍县明源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旺苍县明源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