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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商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鸿诚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良育种业有限公司与克什克腾旗海州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鸿诚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良育种业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海洲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商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鸿诚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兴隆镇花园街。法定代表人姜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繁玉,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鸿诚种业有限公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镇育德委***组。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黑龙江良育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滨才城公园师大二期香溪郡E栋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侯正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玉镜,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良玉种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王国臣,男,194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良育种业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什克腾旗海洲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定代表人李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海洲,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海州种业公司经理,住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委托代理人王少新,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省鸿诚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诚公司)、黑龙江良育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什克腾旗海洲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国坤审判员  其其格审判员  雷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