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行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中行终字第29号上诉人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乐安大道。法定代表人熊建国。委托代理人袁海明,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系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上诉人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行立字第02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诉称,本案不符合“先民后行”的法定程序,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认为本案应当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故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待民事争议解决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夏忠民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妃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