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成彰与孟庆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彰,孟庆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80号原告王成彰,男,生于1974年12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孟庆洪,男,生于1973年3月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彰诉被告孟庆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庆洪的诉讼。经审查,原告王成彰撤回对被告孟庆洪的诉讼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彰撤回对被告孟庆洪的诉讼。案件���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成彰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