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武峰与李正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峰,李正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8号原告:武峰,男,汉族,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延振宏,山东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广,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王吉峰,女,汉族,职员,住址同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兴华东路军分区招待所临街楼。负责人:侯朝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文振,男,汉族,该公司职员。原告武峰与被告李正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聊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峰委托代理人延振宏,被告李正广委托代理人王吉峰,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聊城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文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峰诉称:2014年7月30日9时30分许,原告乘坐郑升军驾驶的小型轿车与被告李正广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正广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正广驾驶的系自有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聊城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98172.60元。被告李正广辩称: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同意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外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聊城公司辩称:该车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已足额支付给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但不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9时30分许,李正广驾驶鲁P×××××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济聊高速公路下行线快速车道由西向东行驶逆行至129KM+6M处时,与由东向西正常行驶郑升军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内载武峰、王济)发生正面碰撞,造成李正广、郑升军、武峰、王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济聊馆高速公路大队认定,李正广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快速车道内逆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升军、武峰、王济均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武峰受伤后,先在山东省冠县人民医院急诊治疗,花医疗费200元;后其于当日转至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住院17天,花医疗费66242.60元;武峰共花医疗费66442.60元(200元+66242.60元)。经山东弘和律师事务所委托,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4)临鉴字第143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武峰误工时间为30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120天,营养期限为60天,其二次手术费(取骨折内固定物)约12000元,二次手术期间1人护理2周,误工时间为30天。武峰为此支出司法鉴定费2400元。李正广、中华联合财险聊城公司均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但未在限期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武峰未主张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武峰受伤由其朋友蒋继生、左傅祥护理,该2人均系城镇居民,其护理费为13009.18元(28264元/年÷365天×17天×2人+28264元/年÷365天×(120天+14天)】。武峰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10元(30元/天×17天)。武峰的损失共为94361.78元。李正广驾驶的系自有车辆,在中华联合财险聊城公司投保交强险与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项下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项下赔偿护理费等。另一伤者王济因伤情轻微自愿放弃交强险赔偿份额。经李正广授权,中华联合财险聊城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已将该商业三者险20万元支付给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用于赔偿该院的车辆损失与武峰、郑升军的医疗费。武峰自愿就应由中华联合财险聊城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的损失与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另行解决。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门诊收费单据、住院结算单据、司法鉴定书与鉴定费单据、户籍证明与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赔偿手续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和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郑升军驾驶小型轿车载武峰、王济与李正广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认定。李正广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快速车道内逆行应当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升军、武峰、王济均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李正广驾驶的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中华联合财险聊城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武峰的损失,其不足部分中应由中华联合财险聊城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的损失由武峰与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另行解决,再不足部分由李正广赔偿。因该事故同时致2人受伤,故武峰的医疗费66442.6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共计78952.60元,由中华联合财险聊城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余额内赔偿5000元(10000元-5000元),剩余的73952.60元由武峰与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另行解决。武峰的护理费13009.18元,由中华联合财险聊城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武峰的司法鉴定费2400元,由李正广赔偿。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武峰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护理费13009.18元,共计18009.18元;二、被告李正广赔偿原告武峰司法鉴定费2400元;三、驳回原告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4元,由原告负担1785元,被告李正广负担4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绪和审 判 员 任玉堂人民陪审员 郭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