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彭满四与袁志锋、梁敏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满四,袁志锋,梁敏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096-1号原告彭满四,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身份证号码:×××221X。被告袁志锋,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2138。被告梁敏鸿,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1522。本院受理原告彭满四诉被告袁志锋、梁敏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袁志锋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经审查,原告彭满四与被告袁志锋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载明原告彭满四的住址是“龙江中信豪庭”,即原告彭满四的住址是在佛山市顺德区,并在该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彭满四与被告袁志锋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合法有效,依照双方约定,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周树民代理审判员 袁 菁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思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