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商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任德生与徐凤、白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德生,徐凤,女,韩旭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商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德生,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林口县刁翎镇保安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毕井林,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林口县刁翎镇治安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凤,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顾元宏,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满族,林口县第五小学教师。原审被告,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原审被告韩旭升,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上诉人任德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356元,退回上诉人任德生。审 判 长 蒋志红审 判 员 孙庆喜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江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