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叶杏琴与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杏琴,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叶杏琴。委托代理人:胡志明。委托代理人:唐亚。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孙秀芳。原告叶杏琴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杏琴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杏琴负担。审 判 员 徐万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陶幸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