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伟申请宣告李淑纯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县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刘伟,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伟要求宣告李淑纯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伟诉称,李淑纯与刘伟系母子关系。2004年6月起,李淑纯因精神失常离家出走,未与任何人联系。十余年时间内,包括申请人刘伟在内的所有亲戚朋友四处打听寻找李淑纯的消息,但一直杳无音讯,时至至今,李淑纯已下落不明十余年。上述情况,有李淑纯亲属、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查实。基于此,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李淑纯死亡。审理中,本院依申请人要求将刘伟作为案件审理期间李淑纯的财产管理人。经查,被申请人李淑纯,女,194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三合村新元组502号,身份证号码为430121194103101783。李淑纯与刘正葵婚后共同生育四个子女即刘伟、刘季平、刘季红、刘季辉;其女儿刘季辉于1996年死亡,其配偶刘正葵于1997年11月死亡。2004年6月起,李淑纯因故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再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淑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淑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伟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李淑纯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淑纯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喻舟附本判决所适应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