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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XX江与卢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江,卢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5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XX江,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卢翮,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XX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XX江借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