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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7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吴翠兰与梅学凤、丰祥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翠兰,梅学凤,丰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91-1号申请执行人:吴翠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梅学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丰祥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吴翠兰与被执行人梅学凤、丰祥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3)宣民一初字第0383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吴翠兰关于(2013)宣民一初字第038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