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姚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姚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唐玲,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女,年籍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何某某275元。审判员 滕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洪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