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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谢燕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谢燕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8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委托代理人:袁雄飞,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彩凤,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谢燕清,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谢燕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183.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婉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