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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韦秀云与谭健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秀云,谭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韦秀云,男,壮族,1953年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谭健松,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柳州市鱼峰区申请执行人韦秀云与被执行人谭健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秀云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87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被执行人谭健松款项36551.95元,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秀云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韦秀云发现被执行人谭健松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龙庆科审判员  张石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汉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