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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524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贾某,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仲 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乃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