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会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会,女,1987年4月27日生,四川省邻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现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5年3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光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4日,胥某(另案处理)利用刘秋静身份证租用南昌市青云谱区世纪欧美中心B座2015室,让被告人王会居住。王会于2015年2月18日至同年3月13日先后6次容留胥某、王某2、王某1等人在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如下:1、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王会容留王某1在其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世纪欧美中心B座2015室内吸食毒品。2、2015年2月22日,被告人王会容留胥某在其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世纪欧美中心B座2015室内吸食毒品。3、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王会容留胥某在其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世纪欧美中心B座2015室内吸食毒品。4、2015年3月2日至5日的一天,被告人王会容留胥某、王某1在其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世纪欧美中心B座2015室内吸食毒品。5、2015年3月5日,被告人王会容留王某2、胥某、王某1在其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世纪欧美中心B座2015室内吸食毒品。6、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王会容留胥某、王某2在其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世纪欧美中心B座2015室内吸食毒品。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王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租房合同;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王会、王某2、胥某、王某1);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青公(刑)决字[2015]0397号、0408号、0409号、0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胥某、王某2、王某1、龙某的证言;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王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无视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四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会六次容留他人吸毒,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会居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世纪欧美中心B座2015室系其男友胥某为其租住的,胥某按月向房东支付租金并偶尔居住。据此,本院认为,胥某对被告人王会居住的世纪欧美中心B座2015室具有支配权,胥某在该场所吸食毒品不应计入被告人王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因此,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会容留他人吸毒四次。鉴于被告人王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彭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