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宁春杰与安徽省灵璧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春杰,安徽省灵璧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再字第0000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春杰,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宁宗银,农民。系宁春杰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灵璧县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8607273-2。负责人:周玲,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卓光礼,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再审人宁春杰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灵璧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宁春杰的委托代理人以宁春杰病情恶化、急需转院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灵璧县人民医院先行支付宁春杰医疗费20万元。本院认为,2011年4月21日,宁春杰因右下腹疼痛到灵璧县人民医院就诊,灵璧县人民医院为宁春杰做脓肿引流术。2011年12月20日宁春杰因切口处肠内容物溢出,一周后入住江苏省徐州市中心医院就诊。现因宁春杰病情严重,急需转院治疗,为解决转院治疗等费用,被申请人灵璧县人民医院可以先行支付宁春杰部分赔偿款。宁春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灵璧县人民医院于本裁定书送达后3日内支付给申请再审人宁春杰赔偿金8万元(该款打入户名为: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灵西分理处;账号62×××71户名宁春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莺歌审 判 员 陈德海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龙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