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少华与刘滨怀、刘达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华,刘滨怀,刘达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中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黄少华,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刘滨怀,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刘达新,男,汉族,1938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滨怀、刘达新于2014年6月6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滨怀、刘达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72275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少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于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黄少华与刘滨怀、刘达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志审 判 员 唐锦山审 判 员 彭湘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