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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与四川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四川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敏,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红兵,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主动支付部分执行款520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4万元;或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它单位的收入、收益6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4万元的财产。(具体查封或者扣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晋晖审 判 员  孙 炜代理审判员  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