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龙口市兴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魏朝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口市兴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魏朝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28号申请人:龙口市兴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吕荣广,任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魏朝利,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44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怡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