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敬礼与李星旗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礼,李星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王敬礼,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李星旗,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敬礼与被执行人李星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