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惠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飞与孟祥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李飞,女,汉族,1986年4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静安四区40-2-401室,身份证号:640203198604081047。被执行人孟祥恩,男,汉族,无固定职业,1978年8月4日出生,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静安二区6-3-302室,身份证号:6402031978080400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孟祥恩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飞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5067.99元,案件受理费338元,申请执行费431元,合计35836.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孟祥恩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飞案件款35836.99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变卖、变拍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