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杨与北京春晓晓乐器培训中心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杨,北京春晓晓乐器培训中心,刘更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836号原告徐杨,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春晓晓乐器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号*号楼*层605。被告刘更臣,男,1964年7月9日出生。原告徐杨与被告北京春晓晓乐器培训中心、刘更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徐杨出具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的,将按撤诉处理。但徐杨至今未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徐杨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书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