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x芬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x芬,杨x粮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芬,女。法定代理人孔x齐(杨x芬监护人),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粮,男。上诉人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25日受理,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5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x芬以及法定代理人孔x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x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就杨x芬与杨x粮继承纠纷一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已被原审法院作出的(2008)塘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二中民终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自诉争房屋中给付原告1万元,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曾以诉争房屋为原、被告共同财产,但被被告占有,被告应给付其房屋折价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属于重复诉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现原告再次以该理由起诉要求分割塘沽保定里4-1-102号房屋,仍属于重复诉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杨x芬的起诉。上诉人杨x芬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一终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再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5168号民事裁定;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本院认为,上诉人就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保定里4-1-102号房屋提起诉讼,要求与被上诉人分割该房屋。而该房屋已被原审法院作出的(2008)塘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08)二中民终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应自诉争房屋中给付上诉人1万元,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属重复诉讼,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艳军审判员 周金钟审判员 李 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耀明速录员 赵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