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陆兵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陆兵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徐达,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红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陆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兵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诉前委托崇明县堡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经审��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范雄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